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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之一
2020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
一、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条例列出了信访工作的5项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三、对信访人有啥要求?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于信访人,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访事项如何办理?
——诉讼与信访分离
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建议意见对改进工作有贡献的要奖励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等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信访工作如何监督和追责?
——信访考核将是领导干部考评重要参考
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办理将严肃问责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对信访人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将严肃处理
条例明确,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针对此条例的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通知要求,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之二
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的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信访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信访工作需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解决新的任务。信访工作有着为民解忧为党分忧的使命,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方式,从信访工作中可以看到民意民情。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批准《信访工作条例》,4月7日全文公布,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信访工作条例》是信访工作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信访工作是一项为党长期执政服务的重要政治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联系群众、凝聚民心、赢得民心的重要群众工作。
一、出台背景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信访机构定位不准,信访部门协调处理难,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相互衔接不畅,非正常上访行为规范难,疑难信访问题息诉难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因此,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在此背景下,国家信访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
二、《条例》的性质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废止了《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废止。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个文件在时间上作了很好地衔接,确保信访工作平稳过渡。
《条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法规,从规范的对象来看,其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因此,从制定主体来看,《条例》作为一部党内法规,兼具行政法规性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工作的集中体现,更有利于实质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工作进入党的全面领导的新阶段。
三、《信访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是《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定位、开展信访工作应遵循的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四是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需遵循“三到位一处理”的基本准则;
五是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有以下内容:
(一)《信访工作条例》正式规定了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二)丰富了开展信访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明确了信访工作应坚持的五大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三)理顺了信访工作机制,重构了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工作体制,是关于信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权责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的总称。近年来,信访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信访部门组织协调的信访工作体制。这一工作体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稳定性、综合性,对信访工作的方向、路径、着力点等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信访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保障。《信访工作条例》第二章理顺了信访工作机制,从工作体系、制度、方法、要求等各个方面体现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明确了联席会议工作职责,首次规定街道、乡镇可建立信访联席会议机制。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该制度有利于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五)各级党委被确立为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之一。
《信访工作条例》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基础上,将党委的信访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贯穿始终。
(六)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突显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信访工作追求。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矛盾多元化解的方式,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七)从信访权的角度出发,重新界定“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信访权实质上是公民行使特定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申诉权利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反映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基本权利的地位。同时,信访权的保障并不意味着必然满足信访权权利主体所请求的实体权利,而是旨在在信访程序内,由责任主体依照法律和政策,使信访事项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八)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渠道的畅通意味着信访人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信访活动、启动信访工作程序,是信访权实现的首要保障。如果渠道不畅通,信访人就难以有效行使信访权,信访制度的各项功能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实现,渠道畅通解决了信访权的入口问题,是整个信访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具体方式,删除了《信访条例》中的“信访接待日制度”“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等规定,同时规定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规定了“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此外,畅通渠道的同时亦对信访人提出相应的义务,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九)明确涉法涉诉案件与信访分离。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十)将“三到位一处理”正式写入《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准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十一)明确了三类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是指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管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
2.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指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的处理决定,提出改变或纠正的要求,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满足自身特定利益需求;
3.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指对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要求查处。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三类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
(十二)通过建立专项督查制度、丰富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内容和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等,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将信访工作与党内监督紧密结合。
《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有效的解决了新时代信访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明确了信访不受理十类等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力度,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于上诉信访的信心,加深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使得党和人民的联系更加紧密,进一步提升了我党治国理政的境界和方法,促进了党和人民的互相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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