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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01 08:38: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主管系领导负责具体管理,并设专职管理员,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登记、使用与维护等资料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二条 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优先满足本室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需求,同时有偿面向社会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条 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划分为公共管理和科研组管理两部分。
第二章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大型实验设施和通用仪器设备。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是指价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是指专门用于本科生培养的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每台(套)仪器设备均由实验中心指定专门的实验员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实验员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尽快恢复正常状态,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实验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做好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统计,做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实验员应编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必要的仪器校验制度。
第十条  实验中心根据学院制订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校外使用者按100%收取使用费,校内使用者按50%收取使用费,本实验室人员免费使用。
第三章 实验室实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进行实验教学或科研需要使用实验室的,首先要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实验室使用实验登记表》。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类型与规模,实验中心确定某一实验员作为该委托实验的责任人负责实验的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责任人与申请人共同制定实验大纲,明确所用的实验设施与仪器设备,并与相应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实验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责任人负责主持实验的实施,及时与申请人分析解决实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责任人负责撰写实验报告,并与申请人共同填写《实验室实验费用核算表》,经实验室分管系领导签字后上交实验中心办公室。
第四章  公共管理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细则
第十六条 租借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首先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提出申请的租借人与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办理租借手续,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登记表》。
第十七条 管理员与租借人应对所租借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仪器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八条 租借人应在实施实验前仔细阅读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进行培训,避免因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租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由管理员随行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特殊情况下必须自行操作时,须经培训后报实验中心批准。
第二十条 操作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仪器设备出现重大故障,租借人须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租借仪器设备损坏的,租借人负责维修或作出相应赔偿。
第二十一条 租借人使用仪器设备,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用机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租借期满后,租借人与管理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并填写《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租借使用费用核算表》,经实验室分管系领导签字后上交实验室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租借使用仪器设备时,不能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如有必要时,需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图纸、加工、质量评估确认后报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租借期满后,应恢复原有状态,所需的拆改及恢复的费用由租借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不按仪器使用规定或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出借或提前收回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