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实验中心 / 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01 10:11:5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设备丢失应在发现后一天之内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填写报失单,说明情况。重大事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5天内将事故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条 设备事故损失价值为“需用材料+修理总工时X工时单价”。
第三条 若设备本体无损,丢失损坏设备附件或零配件的,只按丢失或损坏部分折旧计算,若设备由于丢失或损坏部件造成质量下降或用途受限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或用途受限程度计算损失价格;若设备由于丢失或损坏导致全部报废按设备原值扣除折旧计算。折旧年限为机械产品20年,电子产品10年。
第四条 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应赔偿,赔偿比例按设备折旧后价值,设备的类别以1-10%计算。
第五条 发现设备损坏或丢失,除赔偿外,还将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行政处理,对隐情不报的当事人、设备管理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一经查出将加重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