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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01 10:28: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须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储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员须经过消防及有关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内存放。
第四条 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危险物品带出保管室或实验室。
第五条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危险品的进货量及储存量需严格控制,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储存必须贴有标签。
第七条 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第八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