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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 |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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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哪些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质、人员任期和职权划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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