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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丨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
宪法宣传丨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关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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